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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式金融营销、暴力催收、乱用消费者信息,遇上这些行为,有央妈为你做主

黄紫豪 上海证券报 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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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的腰杆可以硬起来了!


对金融机构的投诉处理不满意?如今,消费者可以找央妈投诉啦!对情节严重的,央妈不仅会对责任人罚款,还可以建议“留职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于1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忽悠式金融营销说不!


“这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肯定能到5%!”类似这种承诺收益的忽悠式营销行为,在近期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中已被明令禁止。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特许货币兑换经营机构,都参照适用该征求意见稿。


针对理财等具体产品的营销行为,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五大禁令”,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


(3)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


(4)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


(5)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其实,在12月25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已提出了“九个不得”: 


(1)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2)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3)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


(4)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5)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6)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7)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8)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9)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对暴力催收发出禁令!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不能乱用消费者信息!


拿到消费者的信息,就能用在用户体验上了吗?


征求意见稿给出了答案:不能乱用消费者信息! 


具体来看,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消费者同意其将金融信息用于对外提供”作为与金融消费者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同意的除外。 


金融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金融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金融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 


不满意可以找央妈投诉!


征求意见稿还为金融消费者明确了投诉渠道: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央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限制直接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应职务。 


不过,以下这些投诉,央妈不予接受: 


(1)投诉的机构、产品或者服务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


(2)投诉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3)投诉人并非金融消费者本人,也未经本人委托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接收或者处理的;


(5)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6)被投诉机构已提供了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消费者保护不是“说说而已”,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将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


对,要实打实纳入金融机构的考核! 


征求意见稿提到,金融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合理分配相关的指标占比和权重,综合考虑业务合规性、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与合格率等,不得简单以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编辑: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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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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